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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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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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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最近通过的中国刑法修正案有一条:75岁以上减免死刑。换言之,对某些犯罪而言,如果犯罪人年龄不到75岁就会被判处死刑,反之年龄超过75岁则不判处死刑。

我不知道这个法案的法理是什么。但是显然是有问题的。

假设期望年龄是80岁。那么,对于一个30岁的罪犯,和一个78岁的罪犯,该法案就是说处死一个还可以活50年的人 优于 处死一个还可以活2年的人。这绝不可能符合人道主义。虽然我并不持有人道主义的观念。但是该法案既不公平又不人道。我估计该法案是某些人坚持所谓孝道文化的结果。中国法律简直就是个乌七八糟的大杂烩,什么都往里面塞,唯独不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

发表时间: 2011-02-26, 00:54:36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顶!我也认为这种看似“人道”的法律简直莫名其妙。如果要减少死刑数量,我主张减少或废除对非恶性刑事犯罪的死刑。用年龄划界不是好办法,这其中对少年犯网开一面相对有道理些,因为一来少年有可能出于无知而犯罪,既然法律上有对精神病人从宽的条款,对心智未成熟的少年网开一面也不无道理(但也不是毫无问题,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些讨论,一会儿会转到下面);另一方面,少年的性格或许还有可塑性,给其一个机会似乎也不无道理(不过很可能只是听起来有道理,实际未必,因为罪行严重到凭年龄关系才能免死的人,估计起码会关十几二十年,一个原本就残忍顽劣的少年从十几岁到三十来岁都在牢房里度过,跟大大小小的其他罪犯及牢头狱霸为伍,期待他会被改好,出狱后带着正常的心智生活,恐怕是奢望)。但对老人,除非因为年龄导致心智等方面失常(那也应该用适用于后者的法律条款来从宽,而非用年龄一刀切),我实在看不出有从宽的必要。这种条款出台后,老人(比如74的老人)杀人放火后只要能躲上足够长的时间就可免死,实在很荒唐。

说到死刑,顺便也提一下,我是反对全面废除死刑的,我只主张减少或废除对非恶性刑事犯罪的死刑,以及对任何死刑的审核都要极为谨慎,因为一旦错判,将无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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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6, 06:24:41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转载]

转几段文章,其中第一段是有关其它国家及中国过去的老人免死条款的(这并不改变我对此类条款的看法),后面则是有关中国少年犯罪的网文。

================

目前许多国家均对老年人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961年蒙古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对60岁以上的男人和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修改后的 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规定对65岁以上的男子不适用死刑。 哈萨克斯坦则规定了执行死刑的最大年龄限制即对年龄在65岁的人不得执行死刑。 墨西哥、菲律宾、荷兰和苏丹等国家年对年满70岁的人则是免除刑罚。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和决议也在死刑适用的年龄上限作了相关规定。如《美洲人权公约》第4 条第5款规定了对年满70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在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号决议(该决议的第2 款第C 项建议会员国“规定可判处死刑或予以处决的最高年龄”)与1996年7月23日的1996/15号决议中重申了对死刑的限制,而这一限制的具体措施就是 1989/64号决议补充提出的“确立一种最大年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任何人便不得被判处死或者被执行死刑。”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尊老爱幼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早在西周《周礼•秋官•司刺》便规定了:“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三赦之法”。根据《礼记•曲礼上》:“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记载,可见当时年满8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7岁以下的孩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唐朝《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往后的历朝历代也大多对年幼或年长的人在刑事犯罪在给以减免刑罚的规定,如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63条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

近期常有少年犯罪血淋淋案例见诸媒体,最小的居然才13岁,大的不过16、7岁,观其作案过程,无论是实施的抢劫、强奸、盗窃、杀人,无不计划周密,目的性极强,而且他们也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这些少年基本有恃无恐,因为他们中的部分人也有基本法律知识,知道不到18岁是不会判死刑,至多劳教几年而已,就是完全无知的那些少年,受影视、书籍、网络暴力的影响,其作案的残忍已不亚于成年人,愚以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尤其是剥夺人生命的恶性刑事犯罪,已是当今殛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心智完全成熟,作案手段成人化的犯罪者的严厉惩处,已成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否则就是我们立法工作不能与时俱进。

================

对青少年犯罪的这种纵容已经被青少年和成年犯罪分子所注意到,很多青少年杀人犯们就是叫嚣着我杀了你也不会判死刑实施杀戮的,而很多犯罪集团也特意雇佣青少年杀人并用现行刑法保证他们出了事也顶多关几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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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6, 06:27:50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混合]

巧了,刚刚在新闻上看到以下说明,看来免死条款不是绝对的: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26/015522016659.shtml

  满75岁老人犯罪不都免死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草案曾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草案增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部分代表也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最终,昨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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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6, 06:54:59 >> 察看个人资料

暴走迦楼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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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伊拉克也不允许对超过六十几的老人实施死刑 具体多少我忘了 萨达姆好像刚卡着那点

发表时间: 2011-02-26, 21:17:25 >> 察看个人资料

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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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我道听途说现代法律不提倡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惩罚,比如罪犯杀了人,就把罪犯处死来作为惩罚。

各位有没有知道这种思想的根据可以追溯到哪里的?貌似中国历代津津乐道的漢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还是有很鲜明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特点。

发表时间: 2011-02-27, 03:41:50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我也不知道“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出处——只知道绝不是姑苏慕容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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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7, 06:34:04 >> 察看个人资料

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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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说到死刑,顺便也提一下,我是反对全面废除死刑的,我只主张减少或废除对非恶性刑事犯罪的死刑,以及对任何死刑的审核都要极为谨慎,因为一旦错判,将无可弥补。

::我道听途说现代法律不提倡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惩罚,比如罪犯杀了人,就把罪犯处死来作为惩罚。

我知道死刑应否废除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也许再争个一百年争辩双方都会觉得己方有理的。在这问题上,我是倾向于废除死刑的,和自由派的观点比较吻合。

综合废死派宣传加上我自己的一点补充所列出不赞同死刑的十大理由是(其中有些或许是老生常谈,请原谅我不嫌啰嗦重复):
1.现在文明社会大家有个基本共识,就是法律不是为了复仇,而是为了弘扬社会公义。既然如此,不应用以牙还牙的方式。就是对付致人伤残的罪犯法律不应还之以令其伤残,对付强奸犯不应还之以强奸,基本上废除诬告者反坐规例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偏偏留下死刑来对付恶性犯罪呢。用囚禁年期来判处犯人才是最符合文明社会道德,最划一的惩戒方式。
2.据统计,死刑并不能起到恐吓震撼作用因而达到降低恶性犯罪的目的。有很多比较数据说明这个问题,不细列了。更有人论证,从道德层面不应赋予国家机器有系统地夺去人生命的权力。起码这种以暴易暴的方式是带了个坏头。
3.从技术上来说,在死囚室里处决个人跟杀头猪本来没什么两样。但现在很多执行死刑的场合,都是挑四五个刽子手同时扣扳机(假如是枪毙)以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的。这从反面辅证了判人死刑不是一件光彩的好事。既然如此,何必还硬着头皮干。
4.死刑并不能减低反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耗费(这是以美国为例。中国冷血年代那种还敲死囚家属的门收五分钱子弹费的就不用说了)。把判死刑的改成终生劳役对整个社会更好。万一真的发现错判了,就赔他一大笔钱,算是对他这么多年劳役的补偿。
5.即使执行死刑非常谨慎的如美国,仍不断发现有错判的情形发生。中国就更草率了,因为D比法大,.Zheng4.治因素决定判刑结果,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大盖帽栽赃做假证等等原因,冤死的不知凡几。小说虚构的祥林嫂冤,现实中的(佘)祥林哥就更冤了。
6.据说死刑能令犯罪受害人(或其家属)心里舒服。但这会造成在很多其他罪不至死的案件里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心里不舒服。他们会嚷嚷怎么只判个死缓无期之类不判罪犯个极刑以解我心头之气。但在无死刑的地方就没这问题,你觉得判无期轻了吗?那我就判罪犯个Double无期好了,帮你消气怎么样。(嗯,这条理由好象有点搞笑勉强。)反例是,就拿据说民愤极大的犯人比如萨达姆来说吧,处死他之后,伊拉克社会上的戾气少了吗?好象还多了嘛。
7.尽管有反复,废除死刑是世界大势所趋。废死后,楼主这个“刑不上75岁该否”也自然成了伪命题。
8.死刑给死囚的至亲尤其下一代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他们是无罪的。
9.有些恶性犯罪正是冲着法律有死刑来的。象那个制造奥克拉荷马市大楼爆炸的家伙,判他死刑他欣然接受,好用他自己高调的死来“唤醒”更多人留意他的思想。更不用说某些宗教极端分子了,他们才盼着你判他死刑好成为Jihad烈士呢。例如纽约法院就偏不遂那帮人的愿。判他个几百年徒刑,让他最后腐烂在牢里才好。
10.死刑有时会造成反效果,令罪犯变得穷凶极恶。举例,有一银行劫匪杀死了银行的保安后被警方包围。他劫持了一个路人做人质。警方跟他谈判,说,你快放下武器吧,别再伤害人质了,再顽抗下去,你有九成机会逃不掉死在警方枪下。通常劫匪都是怕死的。在没死刑的地方,他会想,投降可以免死,于是就把人质放了投降。在有死刑的地方,他会想,我已经杀人了,投降是肯定死刑,不如顽抗到底,可能还有一成生机,所以他就会选择对抗到底,最后造成人质跟他一起陪葬。现在卡扎菲死守顽抗玉石俱焚也可归为这一类。因为他知道,没有国家会庇护他。他投降就等于是死路一条。

期待赞同死刑者能指出我以上所列的观点理由错在哪里了,是否太偏激了,或直接举出有力的论据来驳倒我上面所列的理由。

发表时间: 2011-02-27, 12:29:24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 据统计,死刑并不能起到恐吓震撼作用因而达到降低恶性犯罪的目的。

宇澄兄可否介绍一下有关死刑不能起到恐吓震撼作用的数据及分析方法?社会学上常常有似是而非的统计,我觉得有关死刑作用的数据的收集对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如果是对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一个有死刑,一个没有死刑)的数据进行对比,必须有很定量的方式表明其它因素(如经济、就业率、居民组成、警力配备、民风、教育等)的影响已被剔除,否则很难得出有关死刑作用的确切结论。如果是对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死刑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则若只取废除死刑前后一个短时间内的数据,会有数据较少,涨落较大的缺陷,若取废除死刑前后长时间内的数据进行对比,则同样要面临如何剔除其它因素影响的问题,因为长时间很可能会带来其它因素的演变。不知社会学家们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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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7, 16:57:20 >> 察看个人资料

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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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央视拍的天龙八部里玄慈方丈甘愿受杖罚时说戒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永远无人犯规,而在于事事按律惩处。通过威慑来降低恶性犯罪,也许并不是刑律的职能和目的所在。

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临终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说得确实自有其道理;但另一方面,孔子说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许才是能真正达到“降低犯罪”这一目标的路径。

顺便想起老子说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倒是和宇澄所说类似,哈哈。

发表时间: 2011-02-27, 17:23:47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顺便说明一下,我在死刑问题上的看法纯粹是“投票式”的看法,即如果要由全民公决决定死刑存废,我会投票支持保留死刑,仅此而已。在这一选择背后并没有什么深思熟虑的结论,跟“宇十条”那样的堂正之师不可相提并论。:-)

如果要深挖思想根源的话,主要是因为我直觉地认为死刑对恶性犯罪有其它刑罚不可替代的威慑作用,从而间接起到了保护无辜的作用,因此我支持(有人可能会问,那我是否支持更有威慑力的株连或酷刑呢?我不支持,因为我的支持是在其威慑作用及我所能接受的伦理之间的一种折中)。这只是投票理由,而非论证。不过即便宇澄兄能举出令人信服的统计分析,我也很可能只是认同他所介绍的分析方法,而未必会在投票时倒戈,因为我同时还认为死刑的作用很可能因国家民族而异,比如欧美的数据不见得能套用到中国(而中国我知道是没有数据的)。不过宇澄兄切莫气馁,改变我的投票选择虽然是很困难滴,但我也同样拿不出可信赖的数据来支持自己的直觉,从而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投票式”看法升级为推理性看法。实际上我抛出自己的“投票式”看法纯粹是挖坑(好像因为这个坑,福波兄已经住别墅了:-),诸位的分析才是更有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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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2-27, 18:00:27 >> 察看个人资料

大漠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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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死刑并不能起到恐吓震撼作用因而达到降低恶性犯罪的目的。
::死刑有时会造成反效果,令罪犯变得穷凶极恶。

我觉得死刑对尚未触犯死罪的群体还是能够起到恐吓震撼作用,因而有降低这个群体恶性犯罪的作用;至于在已经犯有死罪的群体里,死刑确实会令他们更加穷凶极恶。至于整体上死刑是否会降低或升高恶性犯罪,还是需要具体数据才能说清。

=====

::顺便想起老子说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大面积的民不畏死,只能是很多人生不如死,只好放手一搏,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乱世。大多数情况下,民还是畏死的。

发表时间: 2011-02-27, 20:19:24 >> 察看个人资料

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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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我赞同保留死刑。我简单分析一下我为什么不同意那些废除死刑的理由。

1,法律不报复。这是一个错误的法理。假设A为罪犯,对另一个人B造成了伤害。那么报复的含义就是说惩罚依赖于A对B的伤害的程度,确切的说伤害越大则惩罚越大。

1.5,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据我所知,现在还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可操作的“正义”的定义。最接近的是罗尔斯的justice from the veil of ignorance.

2,取消死刑并不导致重罪率上升。有统计数字说明这一点。但是据我所知,这些数据可靠性较差,也没有排除其他变量。比如犯罪分子很可能不知道死刑已经取消。其二重案犯多数犯案累累,取消死刑也不影响这些人是否犯罪。判处死刑的在西方社会本来就少,或者说在那组统计数字发表的时候如此,这使得取消死刑后的样本量太小,以至于不能作出合理的统计推断。

3,从边际效用的角度说明需要废除死刑,使得废除死刑论者蒙上了经济学的光环。确切的说,是指:死刑是最高型,没有比死刑更重的惩罚。于是人们论证,假设A杀死100人判处死刑,那么如果他杀死101人,又当如何判刑一个比死刑更重的刑呢?他们继续论证,如果杀死100人判处1000年拘押,那么杀死101人就可以判处1050年(打个比方)。我反驳的论点如下:死刑事实上不止一种,而是有无限多种。比如罪犯可以再活1年的死刑,罪犯可以再活50年的死刑,这就是两种不同死刑。也就是说判处死刑,不仅包含剥夺生命这一条,还包含在什么时间实施这一惩罚。废除死刑论证重来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4,死刑太残忍。这个说法毫无意义。死刑对于被处死者是残忍的,但是对于其他人并不存在残忍与否。其他人觉得残忍,就像某些人受不了别人在家里看CCAV中的后两集没啥区别,进而就要干涉他人一样。事实上,他们感觉到残忍,是由于他们看到了死刑这两个字进而产生了联想,但是他们完全可以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不看不听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消息。

4.5,废除死刑论的一个悖论。如果死刑对于罪犯来说是残忍的,那么死刑就能够用来防止那些人成为罪犯。如果死刑不是残忍的,那么判处其死刑就没有人道主义的问题了。

5,死刑的误判问题,其实是指刑事侦破有可能出现错误。我以为这是唯一可以用来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一条我不反对,所以判处死刑要极为谨慎。

6,再说刑法的残忍性。死刑被认为是极度残忍的,于是一部分人转而支持无期徒刑或者关押时间极长从而事实上相当于无期的刑罚,因为它们认为后者较为人道。但是永久性的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使得一个人永远关押在牢房中,哪里又有什么人道呢?我认为,一个人应该因为犯罪而失去某些人道待遇。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到现实世界中很多没有犯罪的人也并没有获得某些人道待遇。

7,哪些人支持废除死刑?

7.1,首要的是人道主义者,他们的做法和任何持有某种主义的人在执行该主义的时候没有区别,其中一个共同之处在于,他们一定要提出极端的观点。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这些主义者(包括人道主义、各种教会、FLG、环保组织、动物爱好者等等),首要的就是要足够吸引人,而这就要先引起人们的注意。这是从他们与世界其他部分的关系而言。另一方面,在持有相同主义的人之间有竞争,可以证明,在适当的假设下,这一竞争下的均衡就是他们一定会提出极端的观点。对于人道主义来说,在刑法问题上就表现为:倡议废除死刑。

7.2,不相干的人士,或者说没有遭受侵犯的人。

7.3,律师。由律师的私利可以推论他们支持废除死刑。当然事实上律师应该既不支持重刑也不支持轻刑。惩罚太轻或太重都不利于律师,或者说会减小他们的经济收入。

7.4,法官。法官判处死刑,很多人尤其是死刑判处较少的国家中的法官,都要背上心理包袱。因为这个国家判处的死刑如此之少,而其中还之少有一个是他判决的,他会为此而不安。这个推论意味着死刑判决下降到一定程度,除了少数心理坚强者,法官会赞同取消死刑。

8,死刑或其他刑罚中,假定受害者已经死亡(不一定是被害死的),在判决时可以由家属完全决定吗,比如家属可以决定取消某人的死刑吗?我的答案为:不行。正义,恰恰是指对于受害人的正义,并不是指与该案件无关的人。比如邓玉娇案件中,被杀死的那个当官的邓贵大(这个人是否死有余辜,这里不论),这个人已经死了,他没有获得“正义”。他的家属没有权利代他决定是否起诉邓玉娇。当然我们知道该案最后的结果是所有活人都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唯一的就是忘了(故意的)还有个死人,我们不知道邓贵大是否愿意授权他的亲属做出那些决定。也许在法律的实行中,死人的权利应该由公诉机关而不是亲属来决定,亲属仅仅有民事上的相关权利,确切的说,如果有经济赔偿,那么这笔钱就相当于死者的遗产。

9,被判处死刑者的家属受到牵连。这不是刑法要考虑的。要说,在日本,你自杀还得选个合适的地方呢。比如你卧轨自杀,那么你的家属将要赔偿铁路公司一笔清理铁路轨道的费用。我支持这个法例。对他人造成伤害、侵权,都要受到惩罚,而惩罚的程度至少要使得受害者能恢复原状,事实上这仅仅是补偿而已。

发表时间: 2011-02-27, 20:29:28 >> 察看个人资料

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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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如上贴所述,我所列出的十条赞同废死刑的理由大多是来自废死派的宣传。我本人一不是专家二不是研究刑法或社会学心理学的,其中提到的有关死刑起不到震慑作用的说法我也是录自废死派的宣传,并非我的第一手资料。昌海兄叫我介绍数据和分析方法,我只好赌气一回,不如反过来让赞同死刑派提供死刑确能减轻重罪的数据和分析方法又如何,不知这是否更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正让lifubo 回贴所述,废死派不少是来自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可以说是属于“学院派”或“理智型”的吧。你不能认为他们这帮“精英”提出废死刑都是出于私心而无深入研究过才提出这些科学依据吧。相反,我看赞死派多是来自感情因素主导不作太深入思考的普罗大众,恕我胆粗将昌海兄也归类到这一拨人并再借用他的言论为代表当一回靶子:

“..主要是因为我直觉地认为死刑对恶性犯罪有其它刑罚不可替代的威慑作用..
..即便宇澄兄能举出令人信服的统计分析,我也很可能只是认同他所介绍的分析方法,而未必会在投票时倒戈”

现代社会,当然是以大众的声音为依归了。小众的呼吁,纵使来自“精英”,要想出头也需做很多宣传教育工作才能让大家慢慢接受。

不过话说回来,既然lifubo 指出死刑影响力调查的“样本量太小,以至于不能作出合理的统计推断。”我觉得这是很关键的一点。那我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再偏信任何一方,暂以“死刑能否震慑减低恶性犯罪尚无定论”来表态吧。

以下再回应一下lifubo 茶友的回贴。

::法律不报复。这是一个错误的法理。

有些法律,如伊斯兰的Sharia是讲究以牙还牙报复的。如果受害人被打瞎了眼,法官就会判受害人将被告的眼打瞎。P国不久前曾有一段新闻,说是一名罪犯糟蹋了好些少女,民愤极大。法官就判这家伙被恶男“糟蹋”若干回,法庭外立即就有受害人家属甚至路人自荐当恶男踊跃排队报名。他们也吹嘘正是有了这种一报还一报的法律才能“震慑”同类犯罪,不知赞同死刑“震慑”凶杀案者是否也认同这观点。
我是认为文明的法律不是为了以牙还牙报复,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量化为刑期来作为对罪犯的惩罚和让他有时间思过,这是相对公正并符合文明社会准则的。而死刑的保留之所以被人诟病就是因为它以牙还牙的原始报复性。我又听说,美国犹他州执行死刑只许用枪决,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血溅刑场这才叫血债血偿。此中可看出,死刑的报复性彰显无遗。

::死刑对于被处死者是残忍的,但是对于其他人并不存在残忍与否。
::废除死刑论的一个悖论。如果死刑对于罪犯来说是残忍的,那么死刑就能够用来防止那些人成为罪犯。如果死刑不是残忍的,那么判处其死刑就没有人道主义的问题了。

对于罪犯来说,旧时的车裂枭首等更残忍的死刑都杜绝不了他们犯罪。社会逐步走向文明后,正是所谓的“其他人”忍受不了太不人道的行为存在才要求废除这类残忍的死刑的。

::死刑的误判问题,其实是指刑事侦破有可能出现错误。

不一定。记得看过一部港片,一个街头混混挑战要逮捕他的警察:“阿Sir,在香港样衰不犯法的,你有胆就锁我!”结果警察就真的拿他没办法。但万一到了法庭亮相时,你如果“样衰”贼眉鼠眼是很吃亏的。即便在法制相对完善的美国,陪审团和法官的偏见和感情因素会大大影响判案后果。不然为何同样是谋杀案,黑人罪犯被判死刑的比例就比白人高,这就很能说明问题。还有,据陆铿回忆录说,他当年坐牢时,有天狱警向他大喊:“69号犯人收拾行装”。陆铿大声回道(他的绰号就是陆大声,铿=大声)“首长,我69号的案子还没结呢!”。那狱警再看看花名册:“搞错了。是96号犯人收拾行装。”结果这陆大声才没被枪毙掉。

::比如家属可以决定取消某人的死刑吗?

我稍为离题一点讨论这个问题。中国传统思想及.Dang3.文化都是从小灌输复仇思想的。有所谓,有仇不报非好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美帝国主义欠下的血债我们要他们以双倍偿还。等等。不管报仇前报仇后,怨恨也是必须“仇恨入心要发芽”,绝不饶恕仇人的。我倒是觉得在正义得到伸张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家属还是用西方人鼓励的那种“Forgive,But not forget. ”的观点来对待所遭遇的不幸,活出更正面更阳光的人生,这样更好。

::被判处死刑者的家属受到牵连。这不是刑法要考虑的。

没错,这不是在执行刑法时要考虑的。但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综合看问题,这就是我们在制定刑法时所要关注考量的。

发表时间: 2011-03-01, 07:25:44 >> 察看个人资料

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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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有些法律,如伊斯兰的Sharia是讲究以牙还牙报复的。如果受害人被打瞎了眼,法官就会判受害人将被告的眼打瞎。
你说的这个叫等位报复,就是说打断人家的手膀子,就要打断你的手膀子来惩罚。当有一天遇到一个装假肢的这个就不对了。你反对的是这种等位报复法则,而不是反对法律惩罚包含报复。我说过,报复就是伤害越大惩罚越重。当然如果你非要说我们不能度量伤害的程度和报复的轻重,那还不如直接取消法律算了。

::对于罪犯来说,旧时的车裂枭首等更残忍的死刑都杜绝不了他们犯罪。
杜绝这个词属于乌托邦语言之一。其他乌托邦语言包括:“让所有人都快乐幸福地生活”“所有人都有房子住有饭吃有衣穿”“建设一个没有犯罪没有强迫没有谎言欺骗的美好世界”之类。当林肯说“民治民有民享”之时,他一定希望人们理解为“所有民来治、来享,任何民都拥有”。

照这样,是不是我可以说:关他30年也不能杜绝杀人,干脆还是取消关押30年算了,或者干脆取消刑法算了。

发表时间: 2011-03-01, 08:02:03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 我只好赌气一回,不如反过来让赞同死刑派提供死刑确能减轻重罪的数据和分析方法又如何,
:: 不知这是否更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我看赞死派多是来自感情因素主导不作太深入思考的普罗大众,恕我胆粗将昌海兄也归类到这一拨人

宇澄兄不用赌气,我不是早已承认了"我也同样拿不出可信赖的数据来支持自己的直觉,从而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投票式”看法升级为推理性看法"吗?我对自己的话是有凭有据还是单纯直觉是有认识的,并没有夸大自己观点的分量。每个人都对很多事情有自己的看法,其中真正出自可靠推理的只有一小部分,我对死刑的看法不属于那一小部分之列,并且我还明确承认这一点,这应该就够了吧。如果宇澄兄在表述一种直觉看法时有做得比我更坦率的办法,我很愿意学习。

当然,我也有一个不良动机,那就是想把宇澄兄所引的论据之一(即废死派所称的数据)下降为跟我这种"来自感情因素主导不作太深入思考的普罗大众"一样的地位。这一点由于宇澄兄的赌气,已经基本达到目的了。当然,我也很清楚地意识到,宇澄兄的赌气不等于废死派的那条论据已被驳倒,只表明在你我的讨论中双方都尚未就这一点举出过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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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3-01, 08:31:58 >> 察看个人资料

d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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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不知道各位讨论的话题有没有可能通过一些理论推导来解决?

比如,设置法律(或者更一般地,社会上的所有规则)的目的是什么?这里姑且给个目的:为了全社会的总体利益最大化。

当然,这个总体利益是需要定义的。

设A={所有人类行为}。A上有一个收益函数G(a)和损失函数L(a)。这两个函数中包含一些可调参数。

假设这些人类行为能组成很多“模糊因果链”,P(b,c,d,...|a)表示发生a后,b、c、d、...发生的几率。之所以引入几率描述,是因为存在不能破案或错判的情形。

假设全社会有N个人。设置某个初始状态,然后让这群人组成的社会进行演化。其实这就是一种蒙特卡洛模拟。目标是,寻找一种惩罚规则,使得这个社会的总收益最高。

当然我上面写的这些很粗糙、拙劣,但我觉得这种研究是有意义的。

发表时间: 2011-03-01, 13:08:10 >> 察看个人资料

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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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正如我在前头所说过的,死刑存废大概再争论一百年都未必能取得社会共识的。但起码存派与废派提出各自的研究数据及论据和理由让大家关注这个话题是有益的。相信死刑跟堕胎安乐死同性恋婚姻等伦理话题(在这类问题上我也都倾向于自由派的立场)一样会长期争辩不休,并且争辩双方都会理直气壮。
在此多谢几位茶友指出我所提出的论据中的某些不足之处,虽然这仍不足以动摇我本人认为废除死刑利大于弊的立场。对我来说,在这议题上邀些“罗汉拳逍遥拳”乃至“形意拳”高手互相切磋交流的初衷已大致达到。:-)

发表时间: 2011-03-02, 07:19:33 >> 察看个人资料

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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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确切的说,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我不能证明废除死刑是错误的,我只能向人们展示废除死刑是荒唐的,我要说废除死刑不仅是荒唐的,简直就是荒唐透顶的。

试想:废除死刑的话,屠杀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就不用处死了、战犯东条英机也不用绞死了、开膛手杰克(如果属实)也只是关押起来。很不幸,我们看到了各种各样恶性犯罪,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极大伤害。而废除死刑表明这些人受到的惩罚却有一个上限,而明明还有一个更大的惩罚被这些假装好心的旁观者认为是不能采用的。

废除死刑,属于人类同情心造成的悲剧和灾难之一。哈耶克说:通往奴役之路往往由善意铺就。我要说:长远来说,人类同情心几乎不可避免的造成悲剧。比如你的同情心引导你向路边的乞丐施舍,然而当乞丐有利可图时,一部分人就会利用它,通过行乞要钱而不是通过其他有利于他人的方式挣钱,甚至强迫他人行乞。再说,任何福利制度,本质上也是基于人们的同情心,终究都会破产,只不过有的撑得久而已。我完全赞同这个做法:救急不救贫。当然任何.Zheng4.府、权力都会通过福利制度来寻求、增加道德上的合法性。

发表时间: 2011-03-02, 23:36:26 >> 察看个人资料

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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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药家鑫不能被处死吗?我无论如何都找不到理由来说明药家鑫不能被判处死刑。然而根据人道主义的荒唐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被处死,于是药家鑫就免于一死了。其实人道主义的这个原则只是说:任何人都不能被法院判处死刑。但是人道主义者却没法阻止其他的人处死另一个人。这都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发表时间: 2011-04-21, 22:12:30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虽然是老话题了,仍然要顶一下。我认为在司法体系内对证据确凿的残害他人的恶性犯罪实施死刑不是报复或以牙还牙(因为死刑的决定并不是由利益相关者作出的),而是对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所作的匡扶,与人道主义未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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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4-22, 05:57:51 >> 察看个人资料

black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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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我觉得,保证平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等量报复)。
法律在最原始的意义上就是等量报复(当然也是保证平等),否则就无法解释刑罚的轻重之别。
我支持死刑,但要慎重。比如由最高法院审核,推迟一两年执行。

发表时间: 2011-04-22, 09:15:14 >> 察看个人资料

cop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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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法不是等量报复,是一种震慑手段,等量报复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

发表时间: 2011-04-22, 09:51:54 >> 察看个人资料

black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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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为什么逻辑上不自洽?

震慑是靠什么?不就是靠“罪行越严重刑罚越严重”吗。

当然,所谓报复的“等量”是象征意义上的,因为罪行和刑罚都难以定量化。

发表时间: 2011-04-22, 11:41:44 >> 察看个人资料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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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像药家鑫案这么简单的案件,却被人反复讨论,本身就不正常!其他什么理论都可以不讲,对于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杀掉他的一个亲人让他试试,很简单地设想一下:如果被药家鑫杀掉的人是你的妻子、你的女儿、你的母亲的话,你能原谅他吗?不要显示你那虚伪的宽容!

发表时间: 2011-04-22, 21:55:27 >> 察看个人资料

copicos


本作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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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我的意思是感觉以牙还�

发表时间: 2011-04-23, 01:30:36 >> 察看个人资料

copicos


本作者已经
离开茶室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上面的帖子出问题了。

我的意思是感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在伦理道德上矛盾,牙和血不对,还牙还血归根结底还是牙和血,以一件不对的事为理由去干同样不对的事,这还是一件错误的事情,不能否否得肯。等量报复是法律的手段不是目的。

发表时间: 2011-04-23, 01:32:11 >> 察看个人资料

快刀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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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牙和血不对,还牙还血归根结底还是牙和血,以一件不对的事为理由去干同样不对的事,这还是一件错误的事情

同意,以牙还牙是不对的。
怎样才叫以牙还牙,连捅八刀就是以牙还牙。但这样是不人道的,所以我们不能这样做,枪毙他就够了

发表时间: 2011-04-23, 06:46:57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转载]

转一篇网文,虽然不是在讨论死刑本身的优劣,但对法律特性的某些论述我觉得很有参考价值。

======================================

药家鑫案:不要扯正义,也别说宽恕

by 孔德峰(律师)

今天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消息传出,网络一片沸腾:庆祝正义的胜利;但也有不那么主流的声音还在低语:要宽恕罪人药家鑫。

笔者的观点很鲜明:药家鑫案的判决是严格司法的结果,不要扯正义,也别说宽恕。

正义是个道德观念,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评判。因为思想观念的不同,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集体,往往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对于同一行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就认为不一定是正义的。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能以正义的名义对任何人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更不能基于正义的理由对任何人施以法律上的处罚。法律的本质正义的,但是这种正义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转化外一种明确的规则来实现的。当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对于任何行为给出法律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确定。所以在司法的概念世界里,只有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没有好人、坏人,善良与邪恶这些道德意味浓厚的词语。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了,这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家属要求严惩药家鑫,也不是因为社会的压倒性舆论意见要求药家鑫死,而是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要件,所以,是法律要药家鑫必须死。如果药家鑫不死,那是对于法律的亵渎和践踏!正是基于此,任何对于药家鑫的辩护,也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所以药家鑫的律师称药家鑫是激情杀人,才引来一片指责,因为刑法的规定里没有“激情杀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所称的激情杀人的含义也和药家鑫律师所指称的案件事实不符。所以,即便律师巧舌如簧,法院也不能采信。律师是法律人士,律师绝不是江湖说客。

我注意到了仍然有人在鼓吹宽恕。宣称应该宽恕药家鑫的人士,基本上是一些精英人士。并且相当几位是法律精英。这让我很遗憾!鼓吹宽恕药家鑫的人大抵有过西方留学的经历,或者至少读过几本西方的书。他们鼓吹的所谓宽恕,基本也是舶来品中:其一是基于西方基督教思想,认为人应该宽恕,我们都是罪人;其二是认为废除死刑是西方社会的主流,因而也就是国际潮流。对此,我的观点是,既然宽恕基督主张宽恕,那么就在基督的世界里实施宽恕吧,不要把宗教的东西带到法律的世界里。废除死刑是不是世界潮流,姑且不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任何以所谓国际潮流之类的高尚理由来超越法律的做法,都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判决还不是生效判决,所以,对于该判决药家鑫还可以上诉。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药家鑫还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许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会最终维持死刑判决,也许会进行改判,但是,作为法律人我所期待的就是无论如何判决,都要给出法律的理由,而不是法律之外的理由。根据目前的情况看,一审给出的死刑判决理由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如果二审法院或者死刑复核法院给出不同的判决,我也希望详细的给个“法律理由先”。尤其不要以少杀、慎杀之类的抽象理由搪塞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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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4-23, 06:56:20 >> 察看个人资料

cop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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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牙和血不对,还牙还血归根结底还是牙和血,以一件不对的事为理由去干同样不对的事,这还是一件错误的事情

同意,以牙还牙是不对的。
怎样才叫以牙还牙,连捅八刀就是以牙还牙。但这样是不人道的,所以我们不能这样做,枪毙他就够了
-----------
我没说药家鑫的事情,按我国现在法律,判他死刑是必须的,我个人感情上也认为应该判他死刑,就是觉着靠惩罚泄愤杀人偿命啥的不是那么合理那么天经地义,感觉上对死刑也没有多强烈的排斥感,支持废除死刑不过不多强烈,顺其自然看大伙儿的觉悟。

发表时间: 2011-04-23, 08:14:52 >> 察看个人资料

lif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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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混合]

孔德峰说道:

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药家鑫案的判决是严格司法的结果。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了,这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家属要求严惩药家鑫,也不是因为社会的压倒性舆论意见要求药家鑫死,而是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要件,所以,是法律要药家鑫必须死。

也许二审法院。。。会进行改判,我期待。。。要给出法律的理由,而不是法律之外的理由,。。。也希望详细的给个“法律理由先”。尤其不要以少杀、慎杀之类的抽象理由搪塞社会公众。

=====
这些话似乎逻辑上不太一致。本来应该一致,但是因为我国特色。。。

发表时间: 2011-04-23, 08:48:55 >> 察看个人资料

卢昌海


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 这些话似乎逻辑上不太一致。

如果法律是绝对无歧义的话,这些话的确是矛盾的。不过法律毕竟不象数学那样清晰,因此不排除一审及孔德峰自己认为死刑判决符合法律,而二审或终审作出不同判决的可能性。我想他这些话所表达的意思是:如果这种情形发生了,他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层面的理由,而不是其它。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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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4-23, 09:22:19 >> 察看个人资料

lgy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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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可以找到理由来说明药家鑫不能被判处死刑,他是自首的,这点原告和法院都承认,从法律条款出发,降一级为死缓。

发表时间: 2011-04-23, 23:29:42 >> 察看个人资料

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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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之死刑:75岁减免死刑 [文章类型: 原创]

杀人以后自首就可以死缓,听上去是个good deal

发表时间: 2011-04-24, 00:37:13 >> 察看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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