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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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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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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多次在网上搜索也没有找到这个(草案)的原文。希望知道的网友能给个连接。以下的言论是根据网络上对(草案)的解读和质疑得出来的。质疑大都民间,而解读则既有官方,也有自称民间的。焦点则集中在(草案)的45条和57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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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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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媒体,最近几年比较红火,仿佛胆子大了不少,说错了话也可以不在乎,给人一个似乎有点言论自由的印象,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骨子里,中国媒体还是很遵循官场潜规则的。对谁突然大声呵斥,要么是对手已经或将要失势,要么是异地报道,对自己的地位和势力影像不大的原因。鱼无双网友对云南,海南毁林事件怀有深深自责,其实大可不必。媒体是有领导的,他们更明白官场的形式,知道什么事情应该报道,什么事情应该沉默。

那么为什么还要在(草案)中,对这么个一直听话乖乖作咽喉的,只愿意炒炒超女,捧捧明星,搞搞娱乐,自己也赚点小钱的媒体,再加上一点约束呢?无怪媒体喊怨,夹杂着也拖来了民主呀,自由呀,弱势群体呀,裁判员加运动运呀等牢骚话。

俗话说“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呀”。这真好比一个大家庭,家长看着别家都富裕了,而自己家还是乱哄哄的,也是会心急的。改革!多元发展!与他家接轨!这些口号也是会制定出来的,对于不肖的子弟,也能狠下心,脱下裤子打屁股。但是颜面还是要的,也得承认自己还是家长。看看那个最机灵叫媒体的孩子,却是口无遮拦,一点家丑,闹得沸沸扬扬。虽说现在还没有作出大乱子,也是要管教的。否则这样下去,就不是““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呀”了,而是“能不能带下去了”的问题了。


发表时间:2006-07-14, 23:58:08 作者资料

卢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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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我D对媒体的管制由来已久,从来也没有真正放松过。与我D历史上的管制手段相比,这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从某种意义上讲未必不是一种进步。进步在哪里呢?就在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封顶的罚款,对小报来说虽然也是很重的,但对于象《南方周末》这样的大报来说,要比以前的主编撤职之类的对报社伤筋动骨的处罚容易对付。

不过,我D的处罚往往未必严格遵照法规,这就另当别论了。。。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发表时间:2006-07-15, 07:27:19 作者资料

大漠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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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现在中国的新闻媒体结构比较混乱。既有垂直领导,也有横向交叉。总体说来是以宣传部为垂直主线,设中央,省,地区和县,而各级宣传部除了上级宣传部管辖外,也要受各级相应的党委和政府管辖。因后后者掌握着财政大权,并且是“现管”,对相应级别的宣传部影响更大。各路媒体就是各级宣传部下的新闻局下的一个单位。这里既有面向全国的如“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台”。也有面向地方的,成为各级政府自己的“咽喉”的地方电视台和地方报纸。

对于电视台,一般都有多套节目。其中1台,就是主要行施“咽喉”功能的,而其他台,这是电视台自己的节目,目的多在经济创收。对于报社,则分为“日报”和“×报”,“南方周末”,就是这样一个创收报纸项目。

各级领导不可能对报社的具体内容作检验,因而责任就压到“主编”这个职位上,主编既是报纸的“组织者”,又是报纸内容的“检察官”。而检查的尺度,向来是没有的,只是个软标准,需要从冠冕堂皇的文件中自己领悟出来。各级政府也很聪明,不会把明显的压制自由,民主的观点形成文件。

作为“×报”,没有“日报”可以摊派下面政府部门定购的特权。只能在内容和广告上下功夫,这样就会形成矛盾,到底怎么来掌握软标准?显眼假大空的内容不会吸引人,没有报纸销量,广告收入也就不会上来,经济创收的目的也不会达到。

各路“×报”的主编们不约而同采取的方法就是“打檫边球”,先是小心翼翼的试探一下,要是许可,则成为惯例。不行,也成为惯例。(南方周末)就是这样一个喜欢也敢于打檫边球的领头羊。当然,这几年因为改组,也老实了不少。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于报社这些小伎俩也是心知肚明,既然想让马儿跑,哪能不让马吃草呢。要是哪个“球”打过了,那是要处理的。处理的方式,则基本上是暗箱操作,打个电话,密谋一番。报社一般也马上改过,除非真不想干了。也有顶牛坚持真理的,那好,沉住气,找到能够拿到桌面的理由,再找点冠冕堂皇的借口,一切也就搞定了。

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我不觉的(草案)57条会是一个进步。它只是给各级党委政府一个新的更好的棍子,来指明媒体,哪些不能报道,毕竟最终解释权是在人家手中。要是这个棍子不方便使用,那么旧有的机制还会起作用。都用了那么多年了,这点自信还是应该有的。


发表时间:2006-07-17, 00:56:48  作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