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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杨之争
- 卢昌海 -
二零零三年, 随着江才健的《杨振宁传》及李政道的反驳文章的发表,
沉寂良久的李杨之争又重起冲突。 本文汇集了我对此事的几点看法 (其中前两部分来自于我在繁星客栈上的贴子),
文末附有一篇关于李杨论文的署名顺序问题的 附录。 本文内容纯属或然推理及个人猜测。
1. 我的一般看法
虽然没有研究过这段历史, 不过我觉得在这件事上李的叙述更接近于真实, 原因有两条:
第一条是杨的叙述基本上是单方面的, 而李的叙述是针锋相对的, 杨较少对李的叙述予以反驳。 虽然李最近的叙述
(注: 指李就《杨振宁传》部分内容答《科学时报》记者问) 杨可能还不曾有时间和机会来反驳。
不过他们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争论过一场了, 但杨在其授意出版的最新传记中仍没有太多针锋相对的内容。
既然已经争上了, 就不该回避话题。 在这篇访谈中李指出了杨叙述中的许多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
杨未来不提这一话题则罢, 若提及了又不予以回应,
则我个人认为杨的叙述不可信[补注一]。
第二条是李的叙述充满了激愤的语气, 而杨无论是在一九八二年还是以后的叙述中语气都极为冷静。
我总有这样一种感觉, 在如此激烈的争执中, 这种高度的冷静象是一种深思熟虑的产物。
用冷静平和的语调来营造一种理性的气度常常是有备而来的一方采用的手段,
它可以使自己的观点得到最大程度的读者认同。 而溢于言表的激动与愤慨在高层次的争论中通常处于劣势,
从而往往是被动应战或处于委屈一方不由自主的行为。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李很有可能是受害 (或受害较多) 的一方。
当然这些都只是我个人的推测。
无论是谁挑起的争端, 说实在的, 我始终不明白有什么必要挑起这样的争端。
李和杨在物理学上的地位都已是如此崇高, 就算把发现宇称不守恒的荣誉归于一人所有,
又能如何? 就象一个大富翁, 他有一亿元钱还是两亿元钱又能有多大差别?
2. 一方退让可以解决问题吗?
理是这个理, 可局面演变到了如今这个地步, 这两位古稀老人之间和解的可能性已经基本不存在了。
且不说如今两人充满了敌意, 未必有和解的心愿。 即便真想和解, 也已很难迈出第一步。
因为两人目前已处于完全不信任的状态, 无论谁想迈出第一步都不得不顾虑自己的诚意是否会受到对方恶意的利用。
更重要的是, 随着争执的白热化, 两人在言论中均已不留余地, 双方均声称自己披露的是事实,
而对方在撒谎。 这在客观上关闭了退让的大门, 因为既然披露的是事实, 又怎能随和解的心愿而变化呢?
变化了岂不说明自己以前在撒谎? 另一方面, 双方所坚持的事实又均已将对方逼入了绝境,
任何一方只要不放弃这种事实, 则对方将承受荣誉归属与人格道德的双重打击。 这是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接受的。
3. 李杨之争该怪媒体炒作吗?
李杨之争是一个不幸的事件, 对李杨二人来说是不幸, 对一个喜欢树立偶像的民族来说更是不幸。
于是许多人迁怒于媒体, 尤其迁怒于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 因为它刊登了李措辞激烈的答记者问。
我对媒体炒作一向反感, 不过这次却要替媒体说几句话, 我认为这次把责任推给媒体有失公允。
李杨之争主要是由以下五个事件组成的:
- Bernstein 发表 "A Question of Parity" (1962)
- 杨出版《Selected Papers 1945-1980, with Commentary》(1983)
- 李发表《Broken Parity》和《Reminiscences》(1986)
- 江才健出版《杨振宁传》(2002)
- 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李的答记者问 (2003)
在这些事件中 Bernstein 的文章虽发表于大众刊物,
但无论内容、 措辞还是大背景都构不成炒作。 杨和李自己的文章均发表在学术文集中,
显然不是炒作。 江的《杨振宁传》虽承袭了杨的一面之辞, 但作为一部传记,
以对传主的直接采访作为第一手资料乃是惯例, 无可厚非 (据江说他也曾试图采访李, 但未获许可)。 因此江的
《杨振宁传》其资料收集或有片面, 观点立论或有偏颇, 但它是一部认真的传记, 绝非炒作。
剩下的就只有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这个冤大头了。 应该说,
该传播中心发表李答记者问这一事件是否属于炒作不象其它几个事件那样容易界定。
就其方式和影响而言, 它确是具有一定的炒作效应。 因此我对这一事件的性质不下断语。
但我认为无论此事是否属于炒作, 假如我们需要用责备的语气来谈论责任的话 (之所以说 “假如”,
是因为依据事实真相和观察角度的不同, 这一事件也可能被后世视为是还原历史的正面举动),
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事态的发展。 在李的立场上,
眼看着必然会对自己在华人圈中的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杨振宁传》的出版,
是很难无动于衷的。 因此我认为李是很有意愿发表这样一个回应,
并且有意愿让这一回应具有较高可见性的。 从李答记者问的详尽程度就可以看出李对这一回应的重视程度。
李并表示要将两人争论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译成中文以澄清事实, 这显然也说明他绝不愿听任
《杨振宁传》对自己的评价不受反驳地流传于世。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没有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的参与,
李也会另找机会来反击《杨振宁传》的, 这是人之常情。
因此我认为, 在《杨振宁传》发表后李确实有意愿运用媒体的力量予以反驳
(李也可以找人写传记, 但那是旷日持久的事, 远水救不了近火)。
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不过是适逢其事做了载体而已, 纵有炒作之心, 其所扮演的角色却已回归本原,
即真正的传媒角色, 因而对之不应太过责备, 起码不应把责任全数推给它。
4. 杨的忧虑、 Bernstein 的文章、 及对争端起源的一个猜测
我有一个猜测 (猜测而已, 随时准备因新的资料而改变或放弃)。
如前所述, 在这样一个争端中我看不到任何一方有主动挑起矛盾的充足动机,
因此尽管双方都认定是对方蓄意挑起争端, 我觉得实际上争端却极有可能是由一个带有一定偶然性的事件触发的。
按照两人共同的叙述, 这一事件是 J. Bernstein 发表题为 "A Question of Parity" 的文章
(The New Yorker Magazine, 38, May 12, 1962)。
按照杨的叙述, 由于李与 Bernstein 较为熟识, 当杨得知
Bernstein 要写那样一篇文章时就担心李会通过这篇文章来抬高自己。
考虑到当时两人尚保持合作关系, 而杨不等 Bernstein 的文章发表就已经担心李有可能要抬高自己,
这说明杨对于荣誉归属的忧虑在两人的合作期间就已经有了。
那么, 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忧虑呢? 我觉得最有可能是这样两种情形之一:
一种是两人贡献基本相同, 或实情接近杨所说, 即杨在合作中起主导作用, 杨担心李颠倒黑白, 夸大自己的贡献。
另一种是实情接近李所说, 即李在合作中起主导 (或先导) 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
杨所担心的应该是李透露合作经过会打破学术界对荣誉归属的模糊认定 - 即合作论文的荣誉由两人平分。
如果杨的忧虑属于前一种, 则说明杨早在两人合作期间就已对李的人品有了怀疑, 而且不是一般的怀疑,
因为诚信乃为人之本, 靠歪曲事实来夸大自己的贡献乃是 “重罪”,
与两人均提到的在若干论文发表前计较排名先后之类的 “小过” 不可同日而语。
如果杨早在 1962 年之前就对李的人品怀疑到如此地步, 很难想象两人还能够合作。
因此我觉得杨的忧虑更可能是属于后一种 - 即担心李透露合作经过会打破学术界对荣誉归属的模糊认定。
Bernstein 的文章可信度如何呢? Bernstein 在写作前分别采访过李杨两人
(据杨说采访李的次数多些), 这点在文献中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因为李杨决裂后已基本无人有机会同时采访两人了。
采访次数多寡虽然说明 Bernstein 与两人的熟识程度有别, 但既然采访了, 杨应该是有机会叙述自己观点的。
如果 Bernstein 的文章有意忽略或扭曲对杨的采访记录, 则杨在日后的文章中应当会提及
(即使不提及被忽略或扭曲的具体内容, 起码应该会笼统地提一句)。
可是杨却完全没有提及。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 Bernstein 的文章并没有与杨当年接受采访时的叙述相矛盾。
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 我认为在学术界已给予两人崇高荣誉的情况下, 李并无在采访中甘冒人格
“重罪” 夸大自己贡献的充足动机。 这种夸大所得好处有限, 所冒风险却极大。
再加上当时李杨两人尚未翻脸, 不象如今这样互相抵毁, 从而采访者容易获得较为客观的叙述。
把所有这些因素合在一起, 我认为 Bernstein 文章的可信度是比较高的。
Bernstein 的文章其实并没有涉及诸如谁先提出宇称不守恒想法之类的敏感问题。
可是一旦有了先入为主的忧虑, 一篇无恶意的文章也有可能被误认为有恶意。
比如杨怀疑 Bernstein 文章标题中的 parity 一词为双关语便是一个例子。
对于象李杨这样功绩卓著的物理学家来说, 将被平分的荣誉据为己有未必有太大的意义,
但失去那份被平分的荣誉却不是任何一人可以接受的。 换句话说两人未必有为名而争的动机,
却有为名而守的理由。 一个有一亿元钱的富翁未必有很强的欲望要让自己的钱变成两亿元,
但往往不会坐视自己大量的钱财从眼皮底下失去。
因此我的猜测是: 无论李还是杨, 虽然重视荣誉归属, 却并没有意愿要在论文发表及平分 Nobel 物理学奖之后,
还主动挑起事端以抢夺荣誉。 但 Bernstein 的文章却很不幸地触发了其中一方 (在当时情况下是杨) 对荣誉的敏感守护,
最终演变为李杨之间的直接争论。 这场争论也因此被两人同时认定是对方挑起争端, 自己被动应战。
当然, 即使没有 Bernstein 的文章, 争论的发生或许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因为只要对荣誉归属的极度敏感和忧虑存在, 从对方或第三方的言论中找到导火索的可能性就很大。
这就象古老的寓言故事 “疑人偷斧”。 只不过故事中斧头的主人最后找到了自己的斧头,
而现实中的那柄斧头却往往是永远也找不到的。
今天我们也许已很难在两人的叙述中做出完全合理的判断。 虽然我在前面说过我倾向于认为李的叙述更接近真实。
但争论演变到如今的局面, 两人的陈述中只怕都难免会有矫枉过正的部分。
我觉得未来的史学家们 - 倘若他们想要弄清真相的话 - 应当注意的是:
不能因为在某一方的陈述中找到漏洞就以信誉破灭为由直接否定该方的其它陈述。
因为在这一段历史中不仅有被尘封的真相, 也有人性的弱点。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写于纽约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发表于本站 https://www.changhai.org/
在上文中我曾提到 “李也可以找人写传记, 但那是旷日持久的事, 远水救不了近火”, 现在看来, 虽然旷日持久,
这远水终究还是泼起来了。 李杨之争在上文所述的争论之后, 沉寂了六年多, 但在二零零九年末又重新成为了话题,
起因正是与《杨振宁传》“对偶” 的一部李的传记 - 季承的《李政道传》。 从网上的介绍来看,
这部传记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李杨之争中的 “李版”。 由于该版本的主要内容当年已通过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布过,
因此《李政道传》的核心内容未必是新的。 不过随着有关该书的新闻出炉, 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有关李杨之争的新讨论,
其中有关李杨论文的署名顺序问题是本附录将要介绍及评论的。
网上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来源于李当年答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记者问中两人为署名顺序发生争执的一段记述
(有关《李政道传》的报道也提及了此事):
1951 年我和杨振宁都在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工作, 合写了两篇统计力学的文章, 对相变现象做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
带头的第一篇论文有两个定理, 主要是我证明的。 我们完成这篇论文之后, 杨振宁要求如果我不在意的话能不能把他的名字放在我的前面,
因为他比我大四岁。 我对他的要求很觉吃惊, 因为这并不是一般物理学界合作的习惯。
习惯的排名次序是按合作者姓氏英文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来排列。 但由于事出突然, 当时虽感到很窘, 但勉强答应了。 稍后,
我看了文献, 察觉这样做是不对的。 当我们写第二篇论文时, 我把一些文献给他看, 以说明年岁大并不是排名的考虑因素。
而且, 我又解释, 第一篇文章里的两个定理, 主要是我证明的, 可是我的名字却排在了后面。 这样, 杨振宁被我说服,
同意我的意见, 于是第二篇论文名字的排列次序便倒过来了, 虽然在第二篇论文中只有一个定理, 而其最后主要的一步是杨振宁想出来的。
在网上有关两人署名顺序问题的讨论中, 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 (姑且称为看法 A) 认为李本人就违反过自己所说的
“按合作者姓氏英文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来排列” (以下简称姓氏排列) 的 “习惯的排名次序” (以下简称惯例)。
持该种看法的人举了三篇论文为例:
- T. D. Lee, R. Christian. Phys. Rev. 94, 1760-1767 (1954).
- T. D. Lee, K. Huang, C. N. Yang. Phys. Rev. 106, 1135-1145 (1957).
- T. D. Lee, J. Steinberger, G. Feinberg, P. K. Kabir, C. N. Yang. Phys. Rev. 106, 1367-1369 (1957).
这三篇论文若按惯例, 李都不应该是第一作者。 按照这种看法, 由于李自己就违反过惯例,
因此他对杨要求变更署名顺序的指责即便情况属实, 也是没有道理的。
另一种看法 (姑且称为看法 B) 则认为姓氏排列是针对所有作者都在同一学术单位的情形 (李提到的那两篇统计力学论文都属于该情形)。
在作者分属不同学术单位的情形下, 将会涉及到学术单位本身的排列, 这部分无惯例可循, 是由作者们协商解决的。 因此,
李所说的惯例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层是同一学术单位的作者按姓氏排列,
另一层是不同学术单位的排名由作者协商确定。
持该种看法的人举出了十一篇李与不同学术单位作者合作的论文为例, 说明李所遵循的是由上述两层含义组成的惯例,
而持看法 A 的人所举的三个例子都是因第二层含义所造成的正常变化, 而非违反惯例。 按照这种看法,
李对杨变更署名顺序的指责只要情况属实, 就可以成立。
看法 B 提出后, 持看法 A 的人提出了两条反驳意见: 一条是说持看法 B 的人所列的那十一篇论文中, 除了持看法 A 的人已经列出的那三篇,
其余恰好都是按姓氏排列的。 因此那十一篇论文并不足以说明李所说的惯例包含了两层含义, 相反,
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李所说的惯例就是指姓氏排列, 而那三篇例外都是李违反惯例所致。
这条反驳意见的提出其实有些粗心, 因为在持看法 B 的人所列的那十一篇论文中, 除了持看法 A 的人已经列出的三篇外,
还有三篇也是不按姓氏排列的, 它们分别是:
-
M. H. Friedman and T. D. Lee, Columbia University
R. Christian, Los Alamos Scientific Laboratory
Phys. Rev. 100, 1494 (1955)
-
Kerson Huang and C. N. Yang,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T. D. Lee, Columbia University
Phys. Rev. 108, 1340 (1957)
-
J. Bernstein, T. D. Lee, and C. N. Yang,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H. Primakoff, Washington University
Phys. Rev. 111, 313 (1958)
从这三篇可以看到, 虽然署名的总体顺序被学术单位的排列所打乱, 但在同一学术单位内, 署名依然是按姓氏排列的。
而且与持看法 A 的人已经列出的那三篇不同, 这三篇中李都不是第一作者, 在这种情况下,
很难把例外全都归因于李违反惯例 (因为违反惯例需要理由, 比如谋求第一作者的位置,
而这三篇中李的署名顺序并不比遵循惯例更有利)。
持看法 A 的人提出的另一条反驳意见是 Huang, Lee, Yang 三人曾有一篇题为 “Quantum Mechanical Many-Body Problem and the
Low Temperature Properties of a Bose System of Hard Spheres” 的论文, 该论文的署名是按姓氏排列的, 但 Huang 和 Yang
是同一学术单位, 李却属于另一学术单位, 按照看法 B, 这篇论文的署名是不应该按姓氏排列的。 这一异议也是无效的, 之所以无效,
是因为这篇论文是杨在一次学术会议上的发言稿, 不同于李杨共同撰写、 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 (该论文也未被李的论文集全文收录)。
这篇文章既然只是杨的演讲稿, 显然不能用来反驳持看法 B 的人对李所说的惯例的看法。
不仅如此, 从杨的论文集中还可以发现, 在该论文前后的论文中, 李杨二人已同属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 (李是 on leave of absence
from Columbia University), 而在该论文正式发表的 1963 年, 他二人也同属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
因此这篇论文中三人署名按姓氏排列从各方面讲都不构成对看法 B 的反驳。
在李杨合作的所有论文中, 唯一与看法 B 相矛盾的似乎就只有李提到的那篇李杨合作的统计力学论文, 从这个意义上讲,
看法 B 的确可以作为对前面引述的李的说法的支持。 不过, 这也并不意味着看法 B 就一定正确, 它也只不过是一种猜测,
而且在我看来, 虽然持看法 A 的人提出的两条反驳意见并不成立,
但看法 B 也的确有一个难解的地方, 那就是在李杨分属不同学术单位的合作论文中,
大多数是李的署名在先。 如果这种情形下的排名协商是李所说的惯例的一部分, 而杨又如李所说的很看重排名,
照说杨应该能名正言顺地通过协商争取到更多一点的第一作者署名才是。
另外还有一种看法在这里也顺便提一下, 有人对李杨两人合作的论文进行了统计, 发现共有二十三篇
(不包括除李杨外还有其他作者 - 比如 Huang - 的论文), 其中只有李提到的那一篇统计力学论文的署名是杨先李后,
其余都是李先杨后。 有人据此认为杨就算真的如李所说主动提出过变更一篇论文的署名顺序, 也并不过分。
的确, 单纯从不同署名方式的次数对比来说, 1:22 这个比例不仅不过分, 反而是极大的谦虚。 对此我的看法是:
单纯的次数对比在这里是没多大意义的, 重要的是不同署名方式所传递的信息。
虽然物理论文的署名方式不存在全领域共同认可的普遍规范 (因此李所说的惯例至多是指他和杨所在的分支领域的惯例),
但对于两人合著的论文来说, 如果署名顺序按姓氏排列, 那么只要没有其它信息暗示谁的贡献大, 物理学界将会对两人的贡献一视同仁,
而不会凭署名顺序赋予第一作者任何特殊性。 因此按姓氏排列的署名方式并不传递与作者贡献大小有关的信息
(中国学术界或许要另当别论)。 但反过来却不然,
如果作者的署名顺序不按姓氏排列, 那一般会被认为是在传递与作者贡献大小有关的信息,
特别是, 第一作者将被认为具有特殊性。 因此我个人认为, 李杨那二十三篇论文的署名顺序所传递的与作者贡献大小有关的有效信息不是
1:22, 而是 1:0 (当然, 1:0 也好, 1:22 也罢, 时至今日, 除李杨本人外, 学术界早已无人 care 李杨那些工作中谁的贡献更大。
很多事情都是如此, 当事人争得头破血流, 在别人眼里除了看到两张流血的脸以外, 根本就无足轻重)。
这些就是我对李杨论文署名顺序问题的评论, 与上文一样, 谈不上有什么结论性的东西。
不过总体来说, 我认为署名顺序问题对于李杨两人所争的核心问题, 即当年的获奖工作中谁的贡献更大,
或谁最先想到宇称不守恒的可能性, 并无太大参照价值 (李杨本人也只是以此作为抨击对方虚荣的手段,
而没有用来论证对方的贡献不如自己)。 此外, 署名顺序问题对两人的互信虽会造成破坏, 但毕竟是早已成为定局的事情,
我不认为它是两人优先权之争的导火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写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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